|
一、基本情况
随着我市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中国加入WTO这一新形势,天津做为我国北方重要经济中心和港口城市,对外交往日益密切,来津经贸洽谈、投资建厂、文化交流、参观旅游的外国人越来越多,对我市的招商引资、对外交流、对外宣传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市已有外商投资企业14,000多家,驻津境外机构1300多家,每年来访的境外人员达40多万人次,常驻外国人近8000人,其中三资企业人员约5000人(包括经济专家),留学生2100人,文教专家400余人;按照国别分类,韩国人4200余人,日本人900余人,美国人800余人。
随着外国人的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是涉外案件也呈上升趋势。2002年我市共查处各类涉外事件240余起,其中“三非”案件(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打工)104起,占43%,此类案件由公安局查处;治安案件75起,占31%;交通事故21起,占9%;涉外纠纷16起,占7%;刑事案件24起,占10%。
仅从我办处理和参与处理的涉外案件来看,2001年是49件,今年已达74件之多,事件涉及面也越来越广。近一年来我办处理的涉外案件中,刑事案9件、民事案7件、交通事故6件、经济纠纷8件、死亡案10人(正常死亡3人,非正常死亡7人)。其余涉及面零散,不便归类列出。这些案件中,不乏案情复杂,影响较大,处理起来颇有难度的大案、要案,如韩国商人李润洛索赔案、旅美港商冯治权交通事故案、围阻日本死者国本实遗体案、以色列驻华使馆请求协助其国民回国案等,都是处理起来劳神费力的棘手案件。一年来,有市领导批示的涉外案件达10件之多,外交部批示我办处理的3件,我驻外使馆要求我办协助处理的2件。
涉外案件的处理,是外事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妥善处理这些案件,对于维护我外交大局和社会稳定,为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涉外环境,为树立天津良好的对外形象,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做法
1、充分发挥市外办的外事归口管理作用
中央及市委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是我市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重要外事工作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指导和协调各职能部门积极稳妥地处理好重大涉外事件,是外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两年来,在我市发生的数起重大涉外事件,都是在我办的指导和参与下,得到了顺利解决。
2、建立涉外工作联席例会制度
根据涉外案件量大、面广、事繁的特点,实践中,我们摸索和创建了行之有效的涉外工作联席例会制度,即各公检法部门及我市一些主要涉外单位共十几家为例会成员单位,我办牵头组织,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内容包括学习中央及相关部委关于涉外工作的文件及规定;通报处理涉外案件情况;协调处理突发的重大涉外案件;研究一些政策性涉外工作问题等。各例会成员单位外事部门负责同志为固定参会代表,必要时,请各例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涉外工作联席例会制度的建立,受到各例会成员单位的拥护与赞许,彼此沟通了信息,加强了联系,增进了感情。同时,也确立了外办在涉外工作中的地位,使我办在涉外事件处理工作中信息更为灵敏,指挥协调更加有效。各单位按分工各负其责,协调一致,使我市处理涉外案件工作出现了新局面。
今年5月10日,以色列驻华使馆一参赞,未与我市任何部门打招呼,驾车由京来到我市东丽区一居民家中,欲强行带走已嫁给该居民的以色列籍妇女爱丽诺小姐,与男方发生冲突,该居民报警。市公安局立即将这一信息报告我办。由于我办及时介入,没有使事态恶化,最终得以妥善解决。在处理这一事件过程中,我办始终得到了市公安局、东丽区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与协助。
又如,今年4月,发生了我市某县一些农民围阻日本死者遗体案(死者生前欠农民债款,农民围阻尸体,不让运回日本)。处理此案,应依据有关法律。我办请高法民事厅厅长亲自到现场,向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讲法说法,为处理此案提供适用的法律依据。
3、坚持“以我为主”的处理原则
在处理涉外案件工作中,我们以维护我主权和利益为基本出发点,对经常遇到的外方当事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敢于有理、有利、有节地进行斗争,维护我方的正当权益。处理“韩国商人李润洛索赔”一案,即是典型案例。
我市“永基花园”面向社会高息集资建房(已被定性为非法集资)。由于决策失误和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本应按破产处理。但市政府考虑到社会稳定及维护广大中外集资者的切身利益,尽力帮助永基公司,使之未报破产。市政府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分期分批偿还投资者的本金,并确定了“以息抵本”的偿还原则。韩国商人李润洛投资130万元在“永基花园”购买三个店铺,通过转租已回收80多万元,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偿还原则,只应再赔偿余下的40多万元。但该韩商一年多来,多次给市领导写信,并通过韩国驻华使馆给天津市政府和外经贸部发照会,向我施压,要求偿还其全部投资130万元,并赔偿给他造成的“损失”。市领导批示我办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好此事。
我们认为,处理此案,决不能简单从事,一拒了之,而是要做当事人的工作,使其自觉放弃不切实际的妄念,而且还不至于采取进一步的过激行为。我办分管负责同志亲率有关人员,不下十多次地与该韩商接触、座谈,晓之以义,动之以情。希望他们能认识到,市政府关于处理此事的原则是对投资者利益的最大保护,可算仁至义尽了。如按破产处理,投资者将一无所得。劝他从长远看问题,我们会更多关注他在天津发展。与此同时,我们又约见了韩国驻华使馆商务参赞及天津韩国商会负责人,答复他们照会中提到的问题,使他们了解“永基花园”事件真相及天津市政府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真诚心意。希望他们出面做好李先生的工作,共同维护中韩之间的良好的关系。经过近一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和艰苦细致,富于策略的工作,最终该韩商接受了我们的赔偿原则,且没有做出过激反应。
我办协调处理旅美港商冯治权先生因车祸向我市宝坻县政府索赔一案(冯提出索赔70万元),也是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耗时四个月之久,最终以索赔18万元了结,既保护了中方的利益,又使旅美港商冯先生对此表示满意,表示愿意继续与天津合作的意向。
4、依法办事,切实保障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坚持“以我为主”,以维护我主权和利益为基本出发点来处理涉外案件。这种“维护”是建立在依法办事的基础之上的,做到既注意保护本国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外国人在华的合法权益也依法保护。在某种情况下,“内”还要服从“外”,地方利益要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和外交大局。
“围阻日本人遗体案”就是这样的例证。日本个体商户国本实先生死于今年4月某日,其亲属欲将其遗体运回日本办理后事。由于国本实先生生前在我市静海县经商,欠下农民债款近30万元,十几个农民闻讯赶到殡仪馆,将遗体团团围住,昼夜不离人。声言不还欠款,不允许任何人运尸出境,情绪很激烈。死者亲属向公安部门报了案,又向我办申诉。此事很快在日本国内引起了反响,一些有影响的日本国会议员及通产省大臣亲自给外务省和驻华使馆打电话过问此事,希望照会中国外交部从人道主义出发,尽快予以解决。国本实所在地方政府准备在媒体上披露此事。此事如不能得到妥善解决,极有可能发展成两国间的纠纷,影响中日关系的健康发展,影响天津的对外形象。
处理此案的关键在于做好情绪激烈的现场农民群众的工作。我办从四个方面着手工作:①向静海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晓以外交大局,敦促他们组织人力尽快说服农民群众撤离现场,使日方顺利运尸回国;②及时向市政府和外交部汇报案情及进展情况,请市领导出面协调,解决外办难以解决的问题;③与司法部门联系,寻求解决欠款问题的法律依据;④主动与日驻华使馆取得联系,做他们的工作,稳住他们,使他们相信天津市政府一定会尽快处理好此事,从而避免了在外交上采取使事态升级的做法。最后,市政府做出八条决定,承诺给予一些生活困难的农民债权人适当的经济补助,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维护了我外交大局和我市对外形象,保持了社会稳定。
“内”服从于“外”,还有一层意义,就是处理涉外案件要严格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当国内法或我内部规定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我市距北京较近,驻华使馆的领事探视比较频繁,有的使馆每月多达二、三次,我办主动与有关司法部门联系,向他们宣传讲解有关双边条约和国际公约的内容。利用涉外工作联席例会的机会,学习相关文件精神,阐明履行我应承担国际条约义务的重要意义,不应当以内部规定为由,拒绝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由我办统一牵头负责协调、安排外国驻华使馆领事官员的探视活动,以后的探视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5、坚持及时、随时请示汇报
外事无小事,外事工作授权有限。这一原则尤其适用于处理涉外案件工作。我们要求基层单位对发生的涉外案件,凡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及时处理,同时向上级部门和我办报告;无明确规定的,要随时掌握事态的发展,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我办请示报告。没有政策依据的问题,不要随意表态,不能擅自处理。
我办处理或参与处理的大案、要案,则坚持随时向市政府和外交部汇报案情。领导机关有明确批示意见的,不折不扣地遵照执行。我们处理以色列驻华使馆参赞要求带走爱丽诺小姐与其丈夫发生冲突一案,当夜将案情及我们的意见电话请示外交部,并连夜写出详细的书面汇报材料,分别报送市政府和外交部。在以后的几天里,也是随时书面汇报案情进展情况。在领导机关的支持下,此案得以圆满解决。
三、几点体会
1、认真学法
处理涉外案件,关键在于依法办事,法规适用正确。确保做到这一点,根本在于学好有关法规,做到耳熟能详。如我国宪法和外国出入境管理法──体现了既保护在华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我国主权利益和法律尊严的原则;国际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双边领事条约──在领事保护方面有明确规定;有关规定,如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95]17号)──把根据国际条约中有关领事保护条款规定我国应承担的义务,以法规形式确定下来;明确了我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及部门间内部通报情况和征求意见的制度(如规定主管部门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应及时向外事部门通报案情。在做出处理时,要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上述法规是处理涉外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我办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坚持学法经常化,制度化,认真学习领会,熟记于心。遇到具体案件时,则还要有针对地对照学。在涉外工作联席例会倡导集体学法。此外,我们还坚持经常学习我对外方针、政策,胸中装有我外交大局。
2、领导重视,亲自上阵处理大要案
办领导对处理涉外案件工作极为重视,除经常过问案件处理情况、带头学法外,还亲自上阵处理大案、要案。如上文提到的数起涉外案件,办领导都是亲自挂帅,亲临第一线了解情况,坐镇指挥,协调方方面面的关系。常常是不分昼夜连续作战,保证了高效、稳妥的处理效果。
3、勇于牵头抓总,加强协调配合
处理涉外案件是外事涉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外办牵头抓总是理所当然,义不容辞的。处理涉外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常常需要众多部门的配合,因此大量的协调工作需要我办来做,通过协调,各相关部门根据分工,各负其责,有互相通气,互相配合,统一步调及对外口径,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当然我办在加强协调工作的同时,也注意摆正自己的位置,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行使自己的职能,从国家总体外交和外事角度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敦促和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办案,决不越权包办。
4、重视做驻华使馆领事官员的工作
由于天津临近北京,我办在处理涉外案件工作中,经常与许多国家驻华使馆的领事官员和工作人员接触。借此机会,我们重视做他们的工作,进行感情联络。对来津处理公务(如交涉事情、探视罪犯)的驻华使馆人员,我办一般都出面接待,并给予较高的礼遇,如常常请我办负责同志出面会见和宴请。我们到北京办事,有机会也去拜访他们。必要时,我们还主动邀请他们到天津参观访问。相互交往多了,关系日益密切,有益于在处理涉外案件中,维护我主权和利益,争取外交上的主动权。
四、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一)通过处理以上的涉外事件,我们取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同时也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现加以总结如下:
1、统一指挥,协调一致的问题。涉外事件,尤其是涉及多个相关部门的重大涉外案件时,仅凭外办作为牵头单位,很难作到统一指挥,协调一致。回顾我们所处理的涉外事件,凡是有市委、市政府牵头指挥协调的,事件就处理的非常顺利,反之,则困难较大。
2、加强外事无小事的意识问题。在遇到突发性涉外事件时,各个部门应牢固树立起外事无小事的意识,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外办,以便我们能把握好先机,研究对策与口径,积极稳妥地处理好事件。有些单位与部门外事意识较差,遇到突发性涉外事件,不及时通报,擅自处理,处理不了时,才不得不通报有关情况,往往丧失了处理的最佳时机,造成了被动。如:旅美港商于2000年9月因车祸与宝坻区政府产生纠纷,直到2001年4月才通报我办。又如:今年4月24日,日本商人国本实在津去世,其家属欲将尸体运回国内受阻,其家属先后到派出所、河东区公安分局、河东区政府、信访办等多各部门报案、反映,只有信访办将有关情况通知了我办。
3、保障信息沟通渠道畅通的问题。遇到突发性涉外事件,各部门能否在第一时间作出快速反映至关重要,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出现信息沟通不畅的情况。
(二)根据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六部、院联合下发的外发[2002]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涉外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根据中共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尽快在我市成立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挥重大涉外事件的处理。
2、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保障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各涉外部门应有专人负责,将联系人的单位、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登记造册,以便遇突发事件及时沟通联系,快速、稳妥处理。
3、加强学习与培训工作,使各单位、及涉外人员树立起外事无小事的意识,遇到涉外事件需及时上报,这应作为一条外事纪律和规定。
4、加强媒体导向工作。涉外事件常引起媒体的关注,某些案件甚至成为新闻热点。如报道偏差,就会造成误导。应高度重视新闻导向,一方面要积极主动发布消息,利用媒体为我宣传;另一方面又要掌握尺度,不宜对外公开的则要控制,要未雨绸缪,对可能发生的情况事先准备对策与口径。
五、今后涉外工作的几点设想
1、进一步加强我办的外事归口管理作用,继续指导并协调各职能部门积极稳妥地处理好重大涉外事件,按照领事公约办事;按照双边协议办事;按照国际惯例办事,为我市对外树立国际化大都市形象,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作贡献。坚持外事联席例会制度,对树立外办形象,搞好外事管理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2、主动开展工作,减少涉外案件的发生。目前,我们的工作方式是发生了涉外案件之后,去力争处理好,今后,我们要在如何预防涉外案件发生的方面多下工夫。通过规范的管理,如:不定期地召开外事管理工作交流会等形式,变被动为主动。一方面,主动到外国人集中的三资企业、大专院校等单位走访向他们宣传中国的政策、法律和法规,另一方面,通过走访了解涉外工作的新动向,及早发现问题,争取把事情处理在萌芽状态。
3、充分利用外国驻华使领馆外交官来津进行外事活动(包括:领事探访、交涉等)的机会,积极作好公关工作,与外国使馆领事深交朋友,以更好地携手处理涉外工作,这也有利于促进签证工作。
4、使涉外工作进一步贴近经济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涉外工作不单纯是处理好涉外案件,还可以通过与在津外国人的交往,更多地了解他们的需求,为他们排忧解难,使他们在津工作、学习、生活更加愉快,把天津作为他们的第二故乡,为我市的经济建设贡献他们的力量。
|